终局性复议决定的效力。终局性复议决定是指复议决定作出后不得寻求行政诉讼等其他救济途径的决定,包括由国务院作出的复议决定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终局性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复议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切实履行复议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否则有权机关将进行强制执行。
非终局性复议决定的效力。除国务院作出的复议决定或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性终局性复议决定外,所有的复议决定都是非终局性的复议决定,除法律特殊规定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非终局性复议决定的效力是否发生取决于申请人是否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复议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等待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审理之后作出行政判决;而如果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复议决定发生效力。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复议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否则有权机关将进行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中调解的适用范围。在行政复议中原则上不允许调解,因为调解以争议双方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为前提,而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是行政机关,其依法享有行政职权,但也必须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权利义务是一体的,即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并不能自由处分自己权利,因此,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在这些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适用调解原则。可见,在行政复议中调解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制作的确认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