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时,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主动地作出由被申请人负责赔偿的决定。依据申请的行政赔偿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主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责令其恢复审理。”
行政复议决定的限制:“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的形式: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复议决定书中应记载以下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情况;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以及第三人提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依据;复议决定的内容;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以及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