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相对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活动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直接关系到相对人是否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是涉及行政复议“入口”的前提性问题,对此,《行政复议法》采用了“概括+列举”、“肯定+排除”的立法方式,详细地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
概括式:《行政复议法》首先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方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即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相对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此,将行政复议的范围概括为“具体行政行为”。
列举式:“列举式”的立法方式,将“概括式”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为以下11项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该项规定所列举的行政处罚类型正好与《行政处罚法》所列举的行政处罚的种类相衔接,即对所有的行政处罚类型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对特定的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恪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限权性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强制、约束、收容、劳动教养、强制遣送、强制戒毒、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带离现场等行为,而针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强制检查等。从该项规定来看,对所有的行政强制措施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与行政强制措施相关联的还有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理论上,行政强制执行是对已经存在的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如果相对人对该执行不服,应对被执行的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在现实中,存在超越原行政行为违法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事例,即原行政行为并不违法但行政强制执行违法,对此应给予相对人救济的途径,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