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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8次举报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受教育权利都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行政机关负有保护的义务,当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保护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对此,相对人可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救助不作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其中的“抚恤金”是指公民因公或因病致残或死亡时,由本人或其家属依法领取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险金”是指公民在失业、年老、疾病、生育、工伤等情况发生时,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发放的社会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是指向城镇居民发放的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社会救济金。


这些行为同属行政救助行为,行政救助又被称为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负有法定救助职责的行政主体在公民因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紧急事项危及其基本生存时,依法对其提供相应救助的行为。当负有救助义务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时,相对人可申请复议。


兜底条款。“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前面列举的事项行为几乎涉及了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其实并不全面。而且,随着行政实践的发展,将会不断出现新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为了充分、全面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项兜底性规定是必要的。


同时,在立法技术上,该项兜底性规定与《行政复议法》规定相对应,前面列举的10项具体行政行为形式加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兜底性规定,正好等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立法上实现前后呼应,并充分发挥了概括式立法与列举式立法各自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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