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可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的复议应由直接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又可分为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但在共同行政行为中,行为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此,对其行为的复议应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此外,判断是否属于共同行政行为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如果多个行政机关仅仅是参与行政活动,而最终以其中的某一个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并非共同行政行为。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撤销的行政关机的权利义务随着其职权一起转移到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因此,对被撤销的行政关机的行为不服的复议应当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上述五种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权比较复杂,对于一般的申请人来说未必知晓。为了方便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本法的规定办理。”即接受申请的地方人民政府在自接到申请的7日内,应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机关应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