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第三人是指申请人之外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复议机关同意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定义包括以下含义:复议第三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与间接利害关系;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时间必须是在复议申请已经被受理至复议活动尚未终结期间;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必须得到复议机关的同意;复议第三人以独立的身份参加复议,并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复议第三人在参加复议过程中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权利,但不具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复议第三人的类型:在现实中,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侵害人与被处罚的侵害人互为第三人,即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时,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提出行政复议,而另一方就可以复议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行政处罚案件的共同的被处罚人之间互为第三人;在竞争性的行政许可案件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相对人之间互为第三人;行政裁决、行政确权案件中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互为第三人;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而提出复议申请时,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其他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
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方式: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方式包括“通知”参加与“申请”参加两种方式。
通知参加。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被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由决定是否参加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该申请经复议机关审查批准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参加复议。可见,“申请”未必就意味着“参加”。
复议代理人:复议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该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以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该当事人进行复议行为,并维护该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该定义包括以下含义:复议代理人必须具有进行复议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者不能成为复议代理人;复议代理人必须由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该当事人委托才可参加复议活动;复议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复议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复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自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该当事人委托,必须在该权限范围内进行复议活动,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果;复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复议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复议代理人的类型:根据复议代理人获得代理权限的依据的不同,可以将复议代理人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法定复议代理人。法定复议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获得行政复议代理权,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复议的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行政复议……”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复议代理人。委托复议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的委托而获得行政复议代理权,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人。
委托复议代理人的适用范围。“申请人、第三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可见,复议代理人的委托仅适用于申请人与第三人,而被申请人不可委托代理人。这是因为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如果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并不熟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而被申请人亲自参加复议有利于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复议代理人的委托程序。“申请人、第三人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变更委托的,应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