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等。行政复议程序是介于一般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准司法性的程序,注重保障复议活动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同时也具有简易、高效的特点。行政复议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送达与执行等阶段。
复议的申请:复议申请是指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请求复议的申请的行为。行政复议具有“不告不理”的特点,可见,复议申请是启动复议程序的前提。
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复议申请的期限。根据复议时效原则,复议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若超过法定期限就将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可见,“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就是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但如果单行法所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超过该法定期限时,则以该单行法规定的期限为准;如果单行法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少于60日时,“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即应以《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60日为准。可见,60日是复议申请的最低期限。
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是计算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点,但由于“知道”含有一定的主观性,为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复议申请期限的具体计算规则。
作为性行政行为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对于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复议申请的,申请期限按照以下规则计算: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此外,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不作为性行政行为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