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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议审理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6次举报


行政复议审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的过程,即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合理等。


审理前的准备:为了复议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审理前复议机关应进行以下复议准备工作。


确定行政复议承办人员。行政复议具体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在受理复议申请后,由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构确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复议工作。


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提供被申请人答复及材料的查阅。申请人、第三人可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而且,应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更换或追加当事人。复议机关在进行审理前的准备时,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符合复议条件,应予以更换,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复议。如果发现应参加复议的第三人、共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没有参加复议,及时通知其参加复议。


调查取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明确争议焦点、确定审理计划。对复议申请书与被申请人答复书的查阅,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下,明确争议焦点,确定书面或听证的审查方式以及审理的计划。


复议审理的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即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方式为主,这是出于提高复议效率的考虑,体现了行政复议的行政性特点。但书面审理方式对于相对人权益的保障并不充分,因此,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复议审查的范围:行政复议采用全面审查原则,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且可以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的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之一是“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可见,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审理的范围包括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两个方面。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与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相比,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对其合理性也进行审查。合理性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进行的审查。这是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在性质属于行政机关,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监督也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而且,行政复议机关具备审查行政行为合理性所需要的专业性、技术性等要求,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具有判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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