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最终作出的具有结论性质的法律文书。具体而言,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作出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决定的类型: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审查结果的不同作出不同类型的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包括以下类型:
维持决定。维持决定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复议机关作出予以维持的决定。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决定。
撤销或确认违法决定。违法决定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违法或不当的情形包括: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应当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变更决定。变更决定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变更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适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重作决定。重作决定是指复议机关对于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被申请人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