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旧厂房的改造旨在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为了有序推进城市旧厂房改造,首先需要明确旧厂房的定义和范围。“市辖区内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退二”企业用地及低效利用的旧厂房、旧仓储、旧站场、旧市场等建设用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入改造范围:
经划拨、出让、资产划转、转让等方式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符合登记确权条件(含1987年1月1日前已使用)的历史国有土地;已取得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旧厂房用地;按照省‘三旧’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原集体旧厂房用地。
按照旧厂房土地处置方式划分,旧厂房改造方式分为政府收储、自行改造以及政府收储和自行改造结合三种。国有土地上的旧厂房改为保障性住房外的居住用地的,应当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政府组织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上的旧厂房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自行改造:1.独立分散、未纳入成片连片收储范围;2.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为非居住用地(保障性住房除外)。
旧城镇改造,旧城镇改造主要集中在对于城市中的危破旧房、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的旧房等进行改造、更新。旧城镇更新改造分为全面改造、微改造以及全面改造与微改造结合三类。全面改造是指对危破房分布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应当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提升基础设施能力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为目的,按照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和节约集约高效用地的要求实施成片重建改造。对于规模较大的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可由政府先建设安置房后启动改造拆迁,并探索零星自愿申请改造、成片协商收储改造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结合的更新方式。
第一轮,征询改造范围内房屋及土地权属人意愿,同意改造房屋及土地权属人的比例达到90%以上(含90%)的,方可启动改造,并办理地块改造前期手续;第二轮,征询改造范围内房屋及土地权属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及土地权属人达到2/3 以上(含2/3)的,方可具体实施拆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