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是某村的村民,其在该村的马路旁开了一家饭店,饭店生意非常红火。一天,县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来到孙某家,说有人举报孙某的饭店不符合卫生条件,所提供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因此,要对孙某的饭店进行查封。然而,工作人员在进行查封时损坏了饭店的很多设施,包括部分餐具、饭店摆放的一些设施等。后来经过详细调查,市场监管局发现举报的信息不属实,但并没有马上解除对饭店的查封。
为此,孙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市场监管部门赔偿因错误查封而给自己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在查封期间因为停业而损失的利润及支付的经常性费用等日常开支。那么请问,法院会支持孙某所提出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吗?
法律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坏的,应该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如果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财产损失,公民只能就其所遭受的直接损失请求国家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由于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由于市场监管局的错误查封导致孙某饭店的部分餐具、摆放的物件损坏,这部分损失是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另外,在被查封期间,饭店所支出的必要性开支,如水电费等也是包括在直接损失的范围之内的。但是,因查封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则无法得到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