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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5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313次举报


1.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
  (1)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2)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2.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
  (1)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各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严格按照上一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切实做好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工作。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后,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指标,总体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集中连片程度应有所提高。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保护地块。规划期内已经确定必须占用的耕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各地可以多预留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同时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占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不视为调整规划。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不得随意改变区位。


  (2)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到地块和农户,真正落实保护责任。各地要在经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将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编制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并标示出基本农田所有权界线、地块及编号、图斑号、地类号及等级状况等基本信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也必须落到地块和农户。


  (3)设立和维护好基本农田统一标志,扩大社会宣传和监督效果。尽快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扩大宣传效果,促进社会监督。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标志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好标识和标志牌的设置和监督工作,并保障工作经费;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标识和标志牌的设立和维护。标识和标志牌一经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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