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体系,我国的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大致可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及法规;(5)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6)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7)法律解释。我国《立法法》对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级进行了规定。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公民认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自己名义行使特定行政职能,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行政复议案件可以按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调解制度以能够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充分保障公民平等参与、合意抉择为优势,已成为我国诉讼制度中定分止争的重要手段,诉前调解因兼具节约司法资源、推进纠纷解决的作用,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的必要程序。
而在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次明确了在两种情形下,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正式确立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打通了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入口。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争议数量逐渐增多。《人民调解法》施行后,调解制度的程序不断完善,更好地化解了民间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规定,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这一规定突破了行政复议案件中调解适用范围的限制,有利于发挥调解制度优势,提高行政争议解决效率;同时,以合法、正当为适用调解的基本准则,避免复议调解“滥用”。
此外,《行政复议法》还对达成调解协议后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及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生效条件、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前反悔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