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什么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什么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违反法定程序;(3)适用的依据不合法;(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什么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1)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1)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2)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3)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