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6)依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7)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8)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9)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什么情形下,终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4)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吗?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