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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生效合同的报批义务条款可独立生效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0月30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2586次举报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对于某些领域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在批准手续完成后才生效。根据《民法典》对需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可认定如下:


1.未经批准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在批准手续完成前,已经具有生效的一般要件,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因为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但它已经具有了形式拘束力,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变更或解除合同;还不具有实质拘束力,一方当事人还不能直接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办理批准手续促成合同生效,不同于无效合同。


2.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

实践中遇到的因审批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多是当事人不去报批,而非行政机关不予批准。一方当事人不去报批,合同未生效,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履行;而这方当事人往往视情况决定是否报批,有利则去报批,不利则不去报批,不诚信的当事人从其不诚信行为中获得了利益。故《民法典》赋予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的效力,促使当事人诚信履行报批义务,促成合同生效。“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3.不履行报批义务可能要赔偿履行利益损失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履行报批义务,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源于合同中对报批义务人怠于履行报批义务时将承担违约责任的专门约定,有别于主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经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报批义务人主张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系合同履行利益。


其法理基础在于,未生效合同类似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方拒不履行报批义务等同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当然,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而未能获得行政机关批准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双方均可请求解除合同。至于报批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视其对未能取得批准有无过错等来具体判断,该责任应为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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