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房地一体抵押”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0月30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458次举报

尽管从法律层面早已确定“房地一体抵押”原则,但由于法律并未明令禁止房、地分别抵押,加之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尚未完全推广开之前,我国登记机构分散不一,房屋和土地的登记职责分属不同部门,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权时出于种种原因未就房、地一体办理登记手续,导致司法实践中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现分别抵押的情形,由此产生了抵押权的范围界定和权利冲突问题,本案纠纷即因此而起。


当出现房、地分别抵押或重复抵押的情形时,由于上述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否定任一抵押合同的效力,两个抵押权均属合法有效。关于抵押权的范围,具体到本案,虽然W担保公司与T置业公司在签订抵押合同后T置业公司仅就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但由于此时该土地上已建成了地下室1~4层及地上1~3层,根据“房地一体抵押”原则,该已建成的建筑物应视为一并抵押,故即便就该部分建筑物T置业公司并未办理抵押登记,W担保公司享有的抵押权范围仍及于该建筑物,W担保公司主张其对该部分建筑物享有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造建筑物,而对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而言,其是否属于抵押财产呢?“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抵押后新增建筑物的抵押权归属问题,也被称为“房地一体抵押”原则的例外,即新增建筑物不应视为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不属于抵押财产。


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增建筑物不视为一并抵押的主要理由在于:一是基于房与地的相互依附性,参照民法中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原理,在设立抵押时新增建筑物尚未建成,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存在依附或主从关系,不属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时的“从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范围应以设立抵押时建筑物的客观现状为限,新增建筑物不应受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效力约束;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新增建筑物并不存在,究其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的本意,当事人并无就未来新增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意思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时的登记效力仅及于已建成的建筑物,并不包含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


故在本案中,若W担保公司就地下室1~4层、地上1~3层以外的其他新增建筑物主张享有抵押权,则不会得到支持,但在实现抵押权时,仍可以将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在处分后,由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W担保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行使权利。


综上,房屋与土地具有一体性,只有二者构成一个整体,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用,减少分别处置带来的审理与执行混乱。本案对房地分抵问题的处理,在正确适用“房地一体抵押”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了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兼顾了各抵押权人的利益,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518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89%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14405 昨日访问量:262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