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禁止基本农田转为非耕地。但对于非耕地的概念大多数人却不甚明确,很多村民甚至因此犯法而不自知。比如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是否属于转为非耕地?对这一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土地的类别以及耕地和非耕地的区别。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耕地、新开垦耕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木的土地,已垦滩地和海涂以及耕地中的沟、渠、路、埂等。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非耕地,包括三个方面:(1)农用地中的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2)建设用地;(3)未利用地。因此,将基本农田用于发展林果业(非耕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基本农田的界定
基本农田,是指按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是国家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如果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设施建设必须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该按照严格的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在基本农田上栽花种树必然会违背基本农田设立的初衷,所以法律明确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违反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等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所犯污染环境罪的认定
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就是说,从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来说,在客观方面,“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两高”的司法解释中还规定,“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立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主要指国家和地方确定的商品粮基地、商品棉基地和商品油基地。这些地方生产的粮、棉、油商品率高,对国家市场调节贡献大,在国民经济发展和保证城乡居民生活中起着关键作用,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都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政策,并给予一定的投入和扶持。对这些地区的耕地也必须实行特殊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立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除了高产、稳产的耕地以外,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也是具有保护价值的。我国耕地总体质量差,人均水平低,对于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虽然目前产量不高或者生产率不高,但有一定的开发潜力,经过治理、改造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了满足人民生活对粮食的需求,对这些有潜力的耕地,也应当予以保护。
3.蔬菜生产基地。为了保证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蔬菜需要,对于生产蔬菜需要的耕地,也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菜地是耕地的精华,一般都有良好的水利设施,生产条件好,产量高,而且一般离城市较近,是城市建设重点侵蚀的对象,况且形成新的蔬菜生产基地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并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形成。这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予以保护。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对农作物产量的提高、新品种的推广等都有着特殊的贡献。解放以来。我国粮食单产的增加,主要是靠农业科技的进步以及新品种的引用来实现的。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是农业生产的高新技术生产基地,对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意义重大。此外,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对耕地的土壤、气候、水利等都有特殊的需求,占用之后要重新建设难度大、时间长,必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予以特殊保护。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除了上述几种耕地必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国务院可以根据粮食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