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随同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凡涉及基本农田位置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应报国务院批准。列入规划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的,可不再补划基本农田,但必须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各省(区、市)要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耕地开垦费标准作出专门规定,提高占用基本农田的成本,不得低于当地征地补偿、耕地开垦费的最高标准。各省(区、市)制定的标准应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严格执行规定,切实做好补划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的,要保证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并落到基本农田保护图件上。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上要在本市县域范围内完成补划任务。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确实难以在本市县内补划的,必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补划基本农田并保证数量和质量。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应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补划的基本农田要建立标识、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及时变更和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