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有权
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直接控制并支配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实现对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必须占有该土地,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始终直接占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间接占有的方式,如将土地出租而由承租人直接占有。
(2)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按土地属性、约定用途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所谓土地属性,指草原、水面、滩涂等土地的自然特性,土地承包人应按照属性使用,如在草地上畜牧、在水面上养鱼等。所谓约定用途是指土地所有人与土地承包人为特定农业目的而对一定属性的土地所约定的使用方法或范围,如在山上种植果树、在滩涂上养殖贝类等。
关于土地的用途,既可以在设立农地使用权时约定,也可以在权利存续期间约定,但未经过登记的土地约定用途,不具有物权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未约定特定用途的土地,土地使用人应按照通常的用途使用。而土地的使用分为两类:消费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前者以土地的产出物自用为使用目的,后者以土地的产出物出售后获得的经济利益或以取得土地的法定孳息为使用目的。
(3)收益权
土地承包人有权获取土地所生利益的权利。土地承包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在土地上种植、养殖的农业作物、水产品、牲畜禽类等享有所有权。对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之前既已种植的树木等,其果实等自然孳息归土地承包人所有,而植物本身的所有权归土地所有人所有。
(4)出租权
土地承包人可以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自主出租土地使用权给第三人,不以土地所有人同意为必要,但需要报其备案。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如果约定不得转租,则土地承包人不得违反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也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但如果登记则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为防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多次转租而对土地的利用带来不利影响,避免弱化承包人对土地的现实支配力,法律可以禁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租。
(5)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物上请求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中的一种权利,也具有一般物权通常的物上请求权的功能。该权利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占有、恢复原状等。该权利可以由土地承包人独立行使,而无须通过土地所有人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