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在某乡镇,某化工厂的一处排水口直接向河流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污水,而此处系某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该排水口涌出的黑水很浓稠,还伴有一股刺激性的恶臭味,如果到了雨水少的季节,整条河流都是黑的,更脏更臭。后来,此事被群众举报到当地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某化工厂进行立案调查,责令其对排污设备进行整改,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对破坏的生态环境开始进行修复。一个月后,某化工厂没有开始进行任何修复工作,也没有投入任何用于修复的资金。那么,企业破坏生态后,一直拖着不修复,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修复生态环境,就是要使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到损害未发生时的状态和功能。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很多污染企业或者个人破坏生态后,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拖着不修复,这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进行修复,费用由污染企业或个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生态环境修复问题,是指在生态环境可以修复的情形下进行的。有些时候,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难以恢复或者需要很长的岁月才可以恢复的,这样的情形则直接要求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或个人等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费用即可。
在本案中,某化工厂排污直接污染了当地的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是严重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在确定河水能够修复的情况下,应当对其进行修复。如果某化工厂在环保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环保部门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费用由该化工厂承担。
重点法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