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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书中鉴定内容不全的,应当如何处理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5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1184次举报


基本案情

某市食品卫生检疫部门在对本市一家知名乳制品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最新研发的一种酸奶制品不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卫生管理标准,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并且对企业处以20万元的罚款。该乳制品公司对市食品卫生检疫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能接受,因此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并且提交了相关样品,申请进行专业鉴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省内一家食品鉴定机构对该样品酸奶进行鉴定。经过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书,并在鉴定书中指出该乳制品公司的酸奶在原料搭配上确实存在不当,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等情况。但法院在审查鉴定书的过程中发现,该鉴定书中缺少鉴定过程。


行政诉讼中,鉴定书中鉴定内容不全的,应当如何处理?

鉴定意见作为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一种,必须符合证据的一般特征,即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首先要具有专业性。鉴定意见是具有某一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对特定的被鉴定对象的专业认知结果,鉴定意见的得出必须符合专业理论规范和认知规律。其次要具有证据性。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某一事实的依据,其表达形式必须符合法律对证据的规范要求。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鉴定书应审查下列内容:鉴定的内容、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签章。上述内容欠缺或鉴定结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本案中,虽鉴定机构给出了鉴定意见,但由于鉴定书中存在法定事项的缺失,所以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补充或重新鉴定。


法律规定

证据包括:(七)鉴定意见......

人民法院对委托或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鉴定的内容;(二)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鉴定的过程;(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签名盖章。前款内容欠缺或鉴定结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深度解析

鉴定意见是行政诉讼中十分重要的证据种类,法律对于鉴定意见书中的法定载明事项作出了专门的规定,目的在于充分保证鉴定意见的可信性与法定性。但在鉴定意见中鉴定内容欠缺或意见不明确的,则不能直接以此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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