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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三大法律前提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5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421次举报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根据中央、地方的试点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的行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流转、交易对象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这一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等,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1)类型前提:须为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农村土地分为两大类:农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不是所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都能入市,如宅基地在性质上也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但其并不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不在此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改革范畴。入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主要看两大关键词:一是存量,二是经营性建设用地。


先说“存量”。根据中央、地方的试点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般是指:在最新的土地调查成果中,地类现状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再看“经营性建设用地”。根据中央、地方的试点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般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2)权利前提:合法取得、权属明确,经确权颁证

能合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是合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须权属明确,包括: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存在司法查封的情形等;三是要经过确权登记。


(3)利用前提:符合规划、用途管制

对这一前提的理解,从中央到地方、从国有土地到集体土地,均强调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这是所有土地入市的合法前提。


需要重点把握的是,关于符合规划,具体到各地方试点改革实践来看,各地均规定了特定的规划条件和要求;而对于用途管制的符合,需要注意的是,从中央试点文件及各地方的试点文件来看,土地用途一般限定于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地,并不包括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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