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包方才能将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1)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2)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土地属于全体村民,因此将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过全体村民的同意,但是征得全部村民的同意不太现实,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法律作出了以上规定。同时,为了实现程序上的公平,规范承包程序,法律还规定要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批准。只有在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时,发包方才能将农村土地承包给外人。
可以采取股份合作经营的方式承包荒山吗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可见,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可以采用股份合作经营的方式进行承包。
所谓“股份合作经营”,是指承包人可以不支付承包费,而直接将承包费当作全体村民入股公司的资金,全体村民也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之后有权享受公司的分红等股东权利。法律允许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采取股份合作经营的方式进行承包,一方面是由于股份合作经营的方式有利于盘活农村土地市场,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把闲散土地集中起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也有利于提高农业经营的效益。
另一方面将土地折价入股企业,改变了土地生产经营方式,也可以将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促使更多劳动力转移到第二产业、第三产业,进而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其生活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