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动产的价值中,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不动产最主要的价值所在。地方政府实施的不动产征收,其本质就是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地方政府最终获取的是区位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在对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时,房屋和土地往往一同进行评估。如果评估机构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则应对地上建筑物评估其重置价格。而对于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评估其市场价格。在实践中,对于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的评估,评估机构往往会参照地方政府国土部门制定的土地基准价格。我们认为,地方政府制定土地基准价格时,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履行听取公众意见的正当程序。特别是具体价格的制定,还应当要有事实依据。
在对不动产价值实施评估时,应当要考虑到容积率因素,来确定不动产的市场价值。如果院落或场地面积较大时,可以对院落或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单独进行评估。
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根据《征收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市场价格的补偿。我们认为土地的市场价格,即地方政府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的价格,并结合被征收人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估算相对应的价值。
根据《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划拨土地用于公益事业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等。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现存很多划拨土地用于住宅或经营企业,特别是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实行前。划拨方式与出让方式相比,就在于没有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但划拨用地需要通过征地取得,因而有一定的土地取得成本,同时为了实现企业的生产服务功能,应有一定的开发建设成本,正是由于这些成本,构成了划拨土地的价值基础。不论是以出让方式还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都只是一种取得土地的审批方式而已,且有一定的历史因素。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征收时应当进行市场价格评估,扣除地方政府基准价格后,应当补偿给被征收人。
在当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框架下,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应以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对于集体土地上农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体现在地方政府所给予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中。当然,我们期待着集体土地同国有土地的征收活动,应统一适用法律,并给予市场价值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