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收条例》之规定,在签约期限内,征收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有权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重要事实依据之一,就是评估报告。评估对象即评估客体,指评估的具体标的。评估对象包括房地产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建筑物及附属物的重置价格、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安装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房地产的价值是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结合一体的市场价值。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来确定的。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对于产权调换房屋也需要评估市场价格,以相互结算差价。
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单纯对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的评估。土地使用权一般不会单独评估,但对于以成本法进行评估的不动产市场价格,或对较大的场地院落,要对土地使用权独立进行评估。实践中,在对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过程中,会出现土地基准价格。我们认为,土地基准价格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与市场价格有很大差距;同时,行政机关对土地基准价格的制定,关涉行政相对人的重大权益,应当履行正当行政程序。
建筑物、附属物的价格,是指用成本法评估建筑物、附属物的重置价格。一般在对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进行征收时,对被征收农民另行安置宅基地,评估被征收不动产的重置价格。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对经营性不动产进行征收时,要对其因征收停产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征收双方当事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数额协商不成时,要根据征收前的经营效益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实践中,地方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一般会制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方案。
搬迁费用是指被征收人对物品搬迁而支付的费用,对于企业搬迁,还包括对设备的拆装调试所支付的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指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时,因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而支付的租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