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行严格的保护和控制,对土地用途的限控政策必须严格执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受让方未经出让方同意,未经政府规划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既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又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行政管理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受让方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出让方可以据此请求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纠纷在审查改变土地用途的事实中,并不对出让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仅对受让人使用土地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相符进行审查。
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