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据此,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包括:
1.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而实施的临时建设。2.未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而进行的临时建设。3.未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罚款等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处罚的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针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而设置的行政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其提交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方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法之所以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着眼于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现实需要等诸多因素的考量。
有关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够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并且其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是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政处罚。对于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违法程度的轻重,依次规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