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针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设置的行政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之所以要设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主要是出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加强防灾减灾等诸多因素的考虑。因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充分考虑规划区的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设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必然要求。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对违反上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处罚。针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等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