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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的方式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6日分类:征收补偿浏览:239次举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被征收人选择以货币形式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的方式。这是房屋征收中最常用又简单易行的补偿方式,付清补偿款后几乎没有后续问题,是征收人最愿意接受的一种方式。故各地往往通过提高补偿标准吸引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被征收人选择将征收人提供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并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的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规则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方式通常是由于被征收人他处无住房或不愿意搬至其他区域去生活,而选择搬至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居住。


产权调换相较于货币补偿方式,牵涉的问题要复杂得多,操作中应注意: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区位不仅包含地理位置,还应包括区域环境配套。产权调换房屋可是在被征收房屋的原地,也可是就近,当然也可是异地,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个人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则必须是改建原地或就近。产权调换房屋无论处于何地理位置,均应具备一定的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产权调换的标准。产权调换虽然最终要结算两者差价,但两者价值显然不应差别太大,如差别太大,将失去调换的本意。另外,产权调换应能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需求,不能因房屋征收而导致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下降。故产权调换方案,不仅要保障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两者的价值基本相当,还要能满足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要求。


产权调换房屋的挑选顺序。实践中,被征收人数量往往都很多,而产权调换房屋的数量不可能是无限的,且各房屋之间多少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楼层、朝向等。故对调换房屋应制定合理、公平的挑选顺序,以平衡产权调换房屋之间的差异。产权调换房屋的税费减免。产权调换的起因是房屋征收,而房屋征收显然不是基于被征收人个人的意愿,故应减免产权调换房屋登记中的税费。


两种补偿方式在具体征收补偿中如何选择,其决定权在被征收人个体,且征收主体必须尊重并保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权利。无论被征收人如何选择,补偿都要在被征收人进行了真正比较、甄别的基础上理性作出。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两种方案:具有具体金额的货币补偿、已经特定化的房屋。以便被征收人对二者通过比较、权衡后作出选择。


实践中,有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程序中,仅告知一种补偿方式,或仅对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抽象地告知,而没有通过适当方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此种做法是对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的一种侵犯。


在具体个案中,司法机关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保障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是否在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收人有权选择不同的补偿安置方式,是否在征收实施中告知被征收人拒绝选择的后果;是否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作出房屋补偿决定;未按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进行补偿是否有正当理由;给予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是否确定;房屋补偿安置方式是否明确,补偿内容是否具体。


在此过程中,需注意两个方面。在土地资源有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及产业升级的大背景下,一些城市出现了不符合规划的工业用地,或者有被征收的工业企业不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或环保要求的情况,此时,法律应当如何适用,成为困扰基层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一个难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5098号行政裁定书中认为“给予产权调换选择权的前提条件是,政府要有可供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资源”。


在土地存量资源有限的大背景下,尤其像三亚市这样限制发展工业的国际旅游城市,因客观上难以提供工业用地和非住宅房源,补偿方案没有给予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权利,系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现状作出的合理调整,不违反法律规定。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该判决值得支持,因为法律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客观可能”的基础上,而不能让任何一方当事人陷入难以履行法律义务的境地。


需要注意的是,因旧城区的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时,产权调换方式的正确理解和特殊要求。参考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等编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有三层含义:只适用于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征收的必须是个人住宅,其他性质的房屋不适用;只有在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情况下才适用,否则不适用;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前提的情况下,政府提供的房屋应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


这里的“改建地段”意味着同一项目的回迁;“就近地段”是不确定法律概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以数据形式具体量化何谓“就近地段”。确定“就近地段”的范围,一般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安置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实际因素,由征收部门结合被征收房屋套型、面积和价值、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匹配程度、当地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安置房屋接受度等具体因素,确定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的安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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