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的住宅类房屋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不仅是一种财产,有时还是栖居地。在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因公共利益失去其住所时,应设置相应制度对其住房权予以保障。
使我国在房屋征收中的保障住房权制度得以确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解决房屋公平市场价值补偿问题时,也对被征收人住房权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
将居住条件的改善确立为启动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理由。房屋征收公共利益范围包括“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与“由政府依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确保征收个人住宅时给予相应住房保障。“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对于不需要轮候而“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个人住宅被征收。优先住房保障是为了满足被征收人基本的居住需求,因为被征收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遭受了特别牺牲,特别是其居住权被剥夺,因此需为其提供住房保障。相反,如被征收人的居住权未受侵害,如征收的是非住宅房屋,那么就不应为被征收人提供优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保障性住房是政府通过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三种类型。
具体住房保障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有的地方专门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有的是在征收规定中专章予以明确,更多的是在征收规定中注明优先住房保障的原则及实施细则。综合各地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来看,对于房屋征收中住房权保障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确定最低住房保障标准。这在各地的规定中均得到了体现,只是在住房面积标准、保障方式、保障对象与补差产权归属上有所不同。赋予优先选择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各地政府普遍为被征收人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提供优先选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