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实践中,各地研究制定了许多征收补助奖励的政策。虽补助和奖励的类别、标准各有不同,但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补偿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政策支撑,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与前三项补偿项目内容不同的是,补助奖励并不具有普惠性,只有满足了所对应的条件方可获得。补助主要是针对征收后居住条件改善有困难的被征收人,由政府根据被征收人生活困难程度及收入能力而给予的一种补贴帮助;奖励则是为了鼓励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而给予的一种物质奖励。
实践中,征收补助的项目主要包括:货币补助。即政府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房屋价值补偿的基础上,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额外的补助,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助,可在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情形下,弥补被征收房屋与同类地区普通新建商品房的价格差异,从而实现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目的。
产权调换补助。即政府对因经济条件困难无力支付差价的情形——在相同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时,被征收人应支付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人房屋价值差——所给予的费用减免政策。此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少付或不付差价。这部分收入补助,适当弥补了相同面积部分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差,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困难补助。即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存在社会困难或其他特定困难的被征收人给予的帮扶和补助。从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具体做法来看,给予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城市居民中生活困难的群体,如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另一类是房屋征收时有特定困难的群体,如被征收人或其家庭成员属重症病人等。
征收奖励一般以货币形式体现,也可采取赠送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赋予被征收人特定资格等形式。
基于奖励附有条件的特性,被征收人只有在符合奖励条件的前提下,才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从各地实践来看,一般以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为给予奖励的条件。从实际效果来看,设置征收奖励能够有效引导被征收人尽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是促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在征收实践中,有关征收补助、奖励的具体依据和标准,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记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