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此为法治的基本要求。“征收”与“补偿”犹如“唇齿”相依,不应分离。为顺利推进征收进程、保护被征收人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补偿的相关制度设置了专章进行规定,从征收补偿项目内容、保障住房优先给予、征收补偿方式、房屋价值评估程序、征收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等方面对及时公平补偿予以规范保障。
房屋征收补偿的项目内容
常规情形下房屋征收补偿的项目内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征收补助和奖励。
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该金额的确定不受被征收房屋是否有租约限制、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等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列入征收补偿范围的房屋价值,应包括房屋本身价值、附属物价值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该项目内容是整个补偿内容中最主要的部分。
在确定房屋的价值时,既应当考虑房屋的自然属性,也应厘清房屋的法律属性。房屋的价值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影响因素来决定。
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于房屋本身外增加的依附于房屋并有某种用途的附属建筑或相关设施。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依附于房屋而存在;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价值可计算;具有合法性。附属物种类繁多,如围墙、管道、水井、装潢设施等均属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增加的依附于房屋并具有某种用途的设施。在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附属物也应一并评估。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实践中认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的,在评估地上房屋价值时已以市场价值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予以补偿,也即,被征收房屋按市场价格补偿的结果,不仅包括对房屋本身的补偿,也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样才可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在此情形下,因房屋价值补偿已包含土地使用价值,所以被征收房屋所在的空闲院落就不再属单独的征收补偿范围。相反,如房屋价值补偿不包含或无法包含土地使用价值,则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用途、被征收人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情况、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地价和征收时的地价等因素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