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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6日分类:征收补偿浏览:1044次举报


是为了防止因征收补偿费用不能足额、及时发放给被征收人,导致征收项目无法正常推进,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也是实现“无补偿则无征收”“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具体要求。


足额到位,是指用于征收补偿的货币、实物的数量通过征收补偿方案要求进行估算,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应得的补偿和安置。考虑到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因此补偿费用也应该包括实物和金钱两种形式,足额是二者之和,即征收人提供的用于货币补偿的费用以及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选择不同补偿安置方式的实际需求。


专户存储,是指将征收补偿费存储在银行专门账户中进行管理,不得存入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基本账户或其他账户,其他行政机关或单位的账户资金证明和付款承诺不能代替。


专款专用,是指征收补偿费用只能用于发放征收补偿,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征收费用以前有时被层层克扣,到不了被征收人手上,往往造成被征收人激烈的对抗。故必须按征收费用用途使用资金,专款专用并专设账户,相应报表应单独反映其取得、使用情况,从而保证征收费用的使用效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在符合以上程序要求和具备相应事实要件的情况下,市、县级政府便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需提醒的是,若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被征收人的数量较多,则其作出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从法律效果看,房屋征收决定会导致国有土地上房屋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时间以征收决定生效时间为准;房屋被征收,与其相关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会被收回,即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会因征收决定而消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决定作出的形式及其内容、后续要求都作出了相应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公告方式发布,可在征收范围内易为公众发现的地点张贴,也可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官微、短视频等网络平台发布,无需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向被征收人逐户送达;征收公告应包含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征收补偿方案、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政府和征收部门应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在实践中,该宣传解释工作并非可有可无,因为这一方面可让被征收人了解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应服从大局,及时完成搬迁;另一方面能让被征收人了解征收补偿的政策、补助奖励、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情况、结算办法等,能对被征收人遇到的各种问题给予解答。宣传、解释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召开征收动员会、咨询会,在征收现场设立办公室,向被征收人发放各类宣传、解释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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