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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范围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6日分类:房屋征收浏览:636次举报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其实质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定情形下运用一定的行政强制性权力对私人财产的购买。该“私人财产”的范围,即征收的对象,仅限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故关于“国有土地”和“房屋”的范围认定等就非常重要。


国有土地。它是指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的土地,其常见类型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与城市郊区中已被依法没收、征收或征购为国有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依法不归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全部成员均已转为城镇居民,原属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或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


按现行法律的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的所有权。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国务院授权自然资源部具体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职责。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和探索如何通过“委托—代理”机制来完善自然资源部与地方各级政府在国有土地所有权行使领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另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渐在国有土地上建立了“所有权—使用权”两权分离制度。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能取得国有土地所有权,但可通过有偿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得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相关土地上建设或购买私有房屋。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这种关系直接决定了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实质。


房屋。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含义与范围,条例未作界定,结合生活实际和立法意旨,“国有土地上房屋”完整的理解应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合法建造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既包括地表上建筑物,也包括地下空间合法建造的建筑物,如地下室等;既可以是直接供居住或经营使用的房屋,也可以是其他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供水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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