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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土地满二十年可取得土地所有权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5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908次举报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根据上述规定,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


 未使用其他集体的土地满二十年如何处理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确定土地权属和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


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使用的土地至确权时或者争议发生时不满二十年的,土地权属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土地归属的,申请土地确权前已经发生争议的,根据争议各方使用争议地的现状、时间长短、生产活动习惯、人口数量、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距离远近等具体情况,确定各方土地所有权。对土地权属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均无法提供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的书面证据的,应当以查明的争议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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