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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5次举报


收集证据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的证据材料。收集证据是调查程序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取证是关系行政处罚能否作出以及能否正确作出的关键。


  行政处罚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行政处罚案件的一切事实和材料。同其他证据一样,它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等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是行政处罚证据的首要属性。它表明作为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绝不能来自主观的分析、推测和想象。证据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人们可以认识它、发现它,却不能人为地创造它、改造它。关联性是指行政处罚证据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内在、客观的必然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关联性使行政处罚的证据限定于一定的范围,认识它有助于增强收集证据的针对性,保证既全面又有效。此外,行政处罚证据还有自己的特有属性:


   (1)行政处罚证据的广泛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行政管理范围越来越广,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包括治安、安事、外交,还包括工商、食品卫生、环境等。与之相应,行政违法也大量地发生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因而,行政处罚证据也广泛存在于其中。


   (2)行政处罚证据的专业性、技术性。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随着社会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分工越来越细,专业性和技术性也越来越高。


   (3)行政处罚证据的直接性。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据,从收集到运用并没有像诉讼证据那样有系统的要求,而是由行政执法人员单方面收集、审查和运用。对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4)行政处罚证据的时效性。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是最初、最直接的,因此,其证据的时效更强。它主要在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方面。行政违法案件的发生是经常性的,随机性也很强。而本着行政中“先取证,后处罚”的原则,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就不能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同时,法律也决定了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行政违法案件中证据的时效性。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一规定使得行政机关收集行政违法案件的证据必须限制在诉讼开始前。行政处罚证据的时效性还体现在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的保存上。因为行政机关作出一项处罚,并非是终局的裁定。如果被处罚人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那么就可能经过复议程序或者诉讼程序。作为将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被告并承担举证责任的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把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全部证据保存到行政诉讼程序的结束;未提起诉讼的,也要保留到诉讼期限的期满。


  证据在行政处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证据是全面、准确认定案情,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证据不足和事实不清往往是相继存在的。证据不足的直接后果是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被变更。其次,证据是教育、促使行政违法人员认识错误、认识违法行为,心服口服地接受行政处罚的有力武器。再次,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据也是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验的重要途径,由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基于证据方面的原因而导致行政处罚违法或不当,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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