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行政处罚主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决定作为行政案件并进行处理的活动。立案是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一个环节,其目的是发现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行为。
1.立案的条件,立案就是案件的成立,是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的开始,也是办案的一项首要程序。
立案的条件是: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明确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的开始,也是办案的一项首要程序。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土地违法行为的事实发生。即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事实属于本法等法律、法规中确认的土地违法行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的,至于经过检查、调查之后证实并没有这样的行为并不能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是违法的,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因为案件的真实情况究竟如何只有经过调查、检查之后才能查清,立案正是检查、调查的先决程序,所以我们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是认为,当然认为必须有一定根据。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该土地违法行为事实依法应进行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处罚违法行为人,制止违法活动,保护土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于虽有土地违法行为事实,但其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或者通过批评教育,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即可解决的,则不需要立案。
2.立案材料的来源
有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是立案的基础和前提,立案材料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无属于土地违法行为,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案件材料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检举、举报的
检举和举报是立案材料最主要、最通常的来源。人民群众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他们来自社会的最基层,也最了解、最清楚经济、市场等各方面的情况,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情况也是如此,因而他们的检举、举报是立案材料最主要的来源。为了保护这一重要案源,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常深入实际,到群众中去大力宣传土地行政管理法规以及有关政策,使之成为广大群众与土地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同时要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保护人民群众与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2)当事人主动交待的
违法行为人主动交待违法事实,是案件来源之一。违法行为人基于悔改、认错或形势、法律的压力而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是应给予鼓励的,同时在定性及处理上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并交待违法事实,应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取得有关证明材料,防止违法行为人借主动交待为名,乘机蒙混过关或者以偏概全,以小遮大情况的发生。
(3)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
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材料,也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案件的来源之一。这些材料往往是大案、要案的重要线索。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应高度重视,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排除因行政隶属关系而产生的影响,用立案条件和标准来衡量决定是否立案。
(4)有关部门移送的
有关部门移交材料,有的是出于管辖的分工,有的是因为职权的不同。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材料的内容是否具备立案条件的同时,还要注意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范围,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而且具有处罚权时,就应该立案,如果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或没有处罚权时,就不应该立案,已经立案的要移交有管辖权和处罚权的机关。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己发现有违法事实而且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或者有重大嫌疑需要调查处理的,应主动立案。这种材料来源可能是在执行行政执法检查任务过程中发现的;也可能是在进行日常的市场管理中发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