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其中一般程序是主要的、经常适用的程序。
与简易程序相比,一般程序规定的环节、步骤较多,程序较严谨,能更好地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有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作出。依照一般程序的规定执行,可以保证行政处罚主体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能够经过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案件有以下几种:
1.处罚较重的案件。对公民给予警告及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属于较轻微的处罚,可以适用当场处罚程序。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2.情节复杂的案件。简易程序程序简单,一般不经过严密的调查程序,因此只适用案情简单的案件。情节复杂的案件,需要经过行政处罚主体调查取证,才能搞清案情,进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适用一般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要体现公正的要求,也要体现行政效率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得比较简化。行政处罚规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三个部分:①调查、取证程序;②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的程序;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体处理行政违法案件,首先应当查明事实,确定当事人是否实施违法行为,这是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处罚主体还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使,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要求举行听证会。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还要遵守内部的汇报、审查、决定和备案等制度。普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陈述与申辩、决定和送达五个步骤和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