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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的确权程序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4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227次举报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争议所涉主体不同,处理争议的政府级别不同。其中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具体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具体程序为:(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一是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2)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该不予受理的决定可以复议和诉讼。


(3)开展调查:通过对相关人员制作调查笔录、实地走访、历史账册查阅等方式开展。


(4)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书,并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5)作出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如疑难复杂可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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