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违法占用的地类和处罚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3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1454次举报


违法占地行为是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违法占地的主体是违法占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即实施具体违法占地行为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需根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同情况,对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拆除或没收的行政处罚,即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本案中,原告纺织品公司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被告对其作出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得当。


(二)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是否可以拆除或没收。按“法无规定不可为”的行政原则,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形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宜作出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决定。即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或国有未利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一并没收;违法占用建设用地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在行政法的典则和规范体系中有两个有机的构成部分:一个是行政法的规则,就是在行政法治过程中设定具体权利和义务的那些规范,通常情况下,它们是能够予以操作的。另一个则是行政法的原则,它被认为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不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判断,当没有法律规则可以适用时,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具体考量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行政处罚中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来进行判断,弥补了适用法律规则时的不足,达到了行政行为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的统一。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7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4164分 (优于99.7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96%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390444 昨日访问量:186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