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行为。“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是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随意买卖。即使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也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才能进行。
关于处刑的规定为两档刑:第一档刑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二档刑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本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本条具体规定了罚金刑的处罚幅度,即“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这是根据这种犯罪具有牟利性的特点规定的。其中罚金数额的具体确定,是以实际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价额为计算基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越高,应当判处的罚金数额也就越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