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利主体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1)集体土地所有者。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只有三种形式,即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和村以下农民集体所有。所有者必须与三种所有权形式相对应。(2)国有土地使用者。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机构和自然人。(3)集体土地使用者。一般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单位和个人。(4)土地他项权利者。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机构和自然人。
土地权利客体:包括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
(1)土地权属界址。土地权属界址指某一产权单位的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或者是某一单位所有或使用土地的权属界线。土地权属界线反映在实地上则表现为界址点及界标物;反映在调查簿册上是各界址点的坐标或相对位置说明;反映在地籍图上表现为界址点符合及其编号和界址点连线。在进行土地权属界址登记时,除了用图和坐标记录表上载明的界址点来确定土地产权范围外,还要在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加注四至,标明相邻宗地的产权人。
(2)土地权属面积。土地权属面积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经过依法确定的土地权属界线范围内的总面积。土地面积是由土地权属界址确定的。土地权属界址一经确定,土地面积随之确定。一般来讲,如果某一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上的界址范围与实地一致,而面积不一致的,一律以界址范围为准,更正土地面积数据。对于共用宗地还需登记共有使用权面积和各自分摊的用地面积。共有使用权面积是指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共有使用权面积中应分摊的面积。
(3)土地用途。土地用途一般是指土地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范围内土地的利用方式或功能。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类别意义相同。在进行土地登记时,城市土地的用途以城镇土地分类中的二级地类为准;农用土地的用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土地分类的一级类为准。申请土地登记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在城镇,主要应与城市规划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相协调;在农村,主要与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相吻合。土地权利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和闲置土地的,都要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4)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包括建筑占地、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这些使用条件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城镇规划限定;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文本中作出的规定;三是批准用地的文件中的规定。
(5)土地等级和价格。土地等级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等定级所确定的土地等级。土地等级反映某一宗地质量优劣程度,决定土地的价值。土地价格是土地价值在经济上的反映。地价体系一般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其他地价(如出让底价、交易价、申报价、抵押价格、入股价格等)。
土地等级作为土地登记的内容较为简单且稳定,土地价格则较复杂且变动较快。目前,土地的标定地价、出让价、申报价、抵押价格、入股价格都属于应当进行登记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