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土地的权属、交易或其他法律问题而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按其内容又可分为土地权属纠纷、土地交易纠纷和土地侵权纠纷。
(1)土地权属纠纷,是指因特定范围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土地所有权归属的纠纷、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等。土地所有权纠纷如农民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土地使用权纠纷则可能存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2)土地交易纠纷,通常表现为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而发生的合同纠纷。
(3)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引起的争议。土地侵权纠纷的处理结果往往直接影响到土地权属关系,因而与土地权属纠纷可以合并。
2.房屋纠纷,是指当事人基于房屋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纠纷,具体包括:(1)房屋物权纠纷,是指侵犯他人房屋所有权的纠纷。主要包括历次历史运动中因确权、改造、没收、入股、接管、代管而引起的物权纠纷,因产权人死亡、离婚、共有房产分割而产生的产权纠纷,因损坏他人房屋而产生的侵权纠纷,因非法占有、使用他人房屋而产生的侵权纠纷等。
(2)房屋转让纠纷,是指因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和法人相互之间因房屋买卖、抵押、典当、赠与、继承等基于所有权变更而发生的纠纷。
(3)房屋租赁纠纷,是指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因房屋租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按照房屋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公房租赁纠纷和私房租赁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概念和基本解决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对同一块土地主张权属,当事人双方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归属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或争议。土地权属争议一般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造成的。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等,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各级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土地管理规章处理权属争议时,要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时要以事实为基础,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权,如确权处理决定确有错误,也不宜直接判决权利归属,尤其是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仍应由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