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行书面审理为原则,其他审理方式为例外的行政复议审理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其他审理方式的条件包括:
1.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要求的
申请人可以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审查的要求,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提出其他方式审查的要求。按照本条的规定,在申请人提出采用其他方式审查要求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审查。
2.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所谓“有必要”,一般认为是指案情比较复杂,仅靠书面审理无法查清有关情况时,主要包括: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楚,如行政复议申请书与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对争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的陈述不明确,事实与证据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且交通便利,不影响当事人工作的;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是否存在或者是否仍然有效没有把握,但又得对此作出判断的情形;通过书面审查不能解决行政争议的其他情况,如在有关山林土地的权属纠纷案件中,不调查研究,不切实弄清有关争议的来龙去脉,就很难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这时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并对有关材料进行相互印证,以去伪存真,为行政复议决定提供一个科学的事实前提。
权属存有争议时发放土地经营权证的行为效力的认定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谁享有与行使;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主要表现为无权属证书时土地权属争议。此时,由行政机关以登记的方式对当事人的权属状况予以明确。即当土地权属情况不明,行政机关对争议土地权属进行明确,并颁发权属证明后,明确土地经营权证的土地权属主体,从而解决该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还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权属证书相互矛盾。通常,同一块土地的权属只能颁发一张权属证书,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同一块土地被重复确权的情况,有权机关则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与合理理由对争议土地权属予以确认,注销原来的权属证书并重新颁发权属证书。权属存有争议时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另一方请求有权机构重新核查该权属争议。
若该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该颁证行为。此外,处理此土地权属争议需注意的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土地权属争议,需政府先行处理。当事人对该行政机关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