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判方式,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行政裁定书、行政判决书或者行政调解书。土地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根据权属争议各方的诉辩意见以及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裁判:
一是对于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二是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三是对进入实体审理的土地山林权属争议案件,视具体情形选择相应的判决类型;四是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土地山林权属争议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可以出具行政调解书。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结合撤销判决适用情形的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的限制;对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六个方面。无论原告是否对前述六个方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都必须逐一进行合法性审查,进而作出相应的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类型主要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或撤销重作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七大类型。其中,给付判决指的是具有公法上请求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依法承担给付义务的判决。
给付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被告负有给付义务,不仅包括被告因法定职责产生的给付义务,还包括行政机关先行行为引发的义务、承诺引起的义务、合同义务、随附义务等;(2)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3)原告有给付之请求权;(4)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没有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理由;(5)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对原告仍有意义。
确认无效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而确认其无效的判决。确认无效对行政管理影响较大,其适用情形应该严格把握:(1)确认无效判决针对的行政行为应当同时具备重大违法和明显违法两个条件,一般的违法情形不适用确认无效判决方式;(2)对“重大明显违法”的认定,通常的标准是要达到任何有理智的人均能够判断的程度;(3)“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形除《行政诉讼法》列举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没有依据外,还包括诸如违背地域专属管辖、无法辨认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未依法作成书面决定、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可能导致相对人犯罪等情形。
土地山林权属争议案件中,一般不存在给付判决的情形:因属于复议前置案件,经过复议机关的审查,一般也不会出现确认无效判决。故本章着重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或撤销重作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确认违法判决、变更判决五种判决方式作分析阐述。
在判决方式选择和判决主文方面,要注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更加注重权属处理决定的实体合法性,权属处理决定仅存在轻微程序瑕疵的,可以在判决书中予以指正。判决责令处理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明确重新确权的思路和应当查明的重点问题,避免因简单责令行政机关重作而引发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