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因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导致的物权变动可以不依一般的公示原则直接发生效力外,还有一类情形也导致物权的变动直接发生效力,即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情形。继承是导致物权变动的一个重要方式。根据继承编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而此所谓“死亡”既包括事实死亡,如老死、病死、意外事故致死,也包括宣告死亡。在宣告死亡的情形,自判决所确定的死亡之时继承开始。继承又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类。法定继承指的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自己意愿处分自己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继承编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自继承开始后,所有继承人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物权,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始于继承开始。与此不同,继承编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是因为遗赠本质上属于赠与关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法律关系才成立。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因继承而取得物权,如果涉及的遗产为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但继承人未办理登记的,对该不动产的处分行为不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