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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更正登记的程序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11次举报


第一,登记机构发现登记错误后,首先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为充分提醒当事人、并方便发生纠纷时举证,我们认为,登记机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第二,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公告。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时,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我们认为,从依职权更正登记的具体情况来看,登记机构还应当对登记簿的错误登记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公告,以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方便利害关系人及时提出异议。


第三,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对不动产登记簿的错误记载进行更正。值得讨论的是,这里所言的异议通常情况下应当是由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提出的。这就是说,登记机构通知当事人后,如果他认为登记簿的记载并无错误,则其不会来办理更正登记。如果登记机构作出了公告,当事人可能会提出异议。异议也可以由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之外的人提出,如果该异议是以维护登记簿记载为目的的,则在这一过程中,基于登记簿的正确推定效力,登记机构应当负有高度的证明责任,登记机构确有证据证明登记存在错误的,方可认定异议不成立。如果异议并非以维护登记簿的现有记载为目的,而是在登记簿的记载、登记机构拟进行更正的内容之外提出了其他主张,其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此种情况下实际上意味着异议人提出了新的更正登记请求。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依申请登记的规则来处理。


关于不予登记情形的理解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这些都应当理解为登记簿上对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记载有错误的情形。至于单纯的自然状况登记错误,则不在此列。换言之,如果自然状况登记错误,即便错误登记之后登记机构又进行了处分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登记机构也不妨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因为单纯的自然状况记载错误,不涉及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自然也无须对所谓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


更正登记期间应当暂缓处分登记

在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上不动产权利归属或者内容存在错误的情况并依职权更正登记,或者已经受理就登记簿上不动产权利归属或者内容错误的更正登记申请的情况下,鉴于登记机构已经知悉错误的存在,基于诚信原则,其自然不能放任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通过处分登记、预告登记来继续侵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尤其是《细则》明确将“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作为不予更正登记的条件,故而,登记机构更应当暂缓办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的处分登记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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