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以依申请登记为原则。尽管登记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但登记确定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涉及的是民事权益问题。在登记发生错误的情况下,自然也应当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原则上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
在申请更正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证实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此外,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其权属证书。在此对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书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
(1)关于登记申请书
登记申请书是申请人进行登记申请的意思表示的载体;也是登记机构据以审核和登记的重要材料。登记申请书一般应当包括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申请登记的类型、申请登记的事项、申请人和申请日期。更正登记是对登记簿上特定不动产的记载加以更正,在登记申请书中,必须指明需更正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类型则为更正登记。
在更正登记申请书中,需要强调的是:一方面,更正登记是指对错误记载的事项要求更正。更正登记的目的不仅在于确认登记的错误,而且还要对正确的内容加以记载。更正登记的申请书中不仅要指出登记簿的记载哪些是错误的,还要指明该项内容正确的记载应当是什么样的、应当如何进行更正。所谓“证实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不仅要证明登记簿中哪项内容存在记载的错误,还要证明应当如何记载才是正确的。
另一方面,在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时,他应当就利害关系提交证明材料。如果无法提交证明利害关系的材料,则不应受理其登记申请。
(2)证实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考虑到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与审查能力,原则上,在申请人提交了下列材料时,方可认定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
第一,查询复制的登记原始资料。登记资料包括登记结果资料和登记原始资料。所谓登记结果资料,是指完成登记之后在登记簿进行的记载以及据此发放的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登记原始材料则是指办理特定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登记机构收取、形成和保管的相关的登记资料。在每一笔登记完成后,登记机构都应当将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材料,包括当事人的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批资料等,予以立卷归档。登记原始资料是登记过程中的原始资料,是判断登记是否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最基础的证据材料。如果通过比对登记档案发现确实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等情形,应当认为登记确有错误。经核对登记档案,发现登记时误将房屋门牌号、面积或者权利人姓名写错。
第二,登记基础文件被更正的法律文书。在登记审查过程中,登记机构往往需要依赖相关国家机关或者中介机构对特定法律事实加以审核,而登记机构仅对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查。在因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登记机构依据公证机构出具的遗嘱继承公证文书进行登记的,如果该公证文书被公证机构更正,则据此作出的登记也应当予以更正。
第三,登记簿、权属证书等登记结果资料的相关记载。登记机构在记入登记簿时对权利人的姓名发生笔误,而登记簿上还登记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号码,则该身份证号码也可以作为证明登记错误的根据。
第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认权利的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政府对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调处决定。如果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确认以及政府的调处决定确定的权利状况与登记簿不一致,登记机构也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有关机关的嘱托进行更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