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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8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365次举报


注重节约集约用地。如上所述,我国最严峻的土地问题是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占有量严重不足,加上土地资源具有利用的准单向性,即由耕地成为建设用地易,而建设用地复原成为耕地难,这就进一步要求必须十分谨慎地扩展建设用地范围,稳定耕地保有量。出于保护耕地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考虑,我国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并为此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各级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其中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同时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通过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都是对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注重保护生态环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开发无序、过度利用造成土地生态系统功能不断退化,部分地区土壤污染、森林破坏、湿地萎缩、草原退化、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等问题突出,给地质环境安全带来隐患。要坚持以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建立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形成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整体管控框架体系。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等原则,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明确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上述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否则即构成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明确将绿色原则规定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其重点系基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需要,将《土地管理法》等中的公法义务纳入民事权利体系,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益性和私益性之间做到兼容和协调,在本质上系对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适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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